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魏x,女,汉族,1975年2月13日生。被执行人赵x,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魏x与赵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郸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展贤亮
审判员 展 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房金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