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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执字第472号

魏x与赵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x,赵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魏x,女,汉族,1975年2月13日生。被执行人赵x,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魏x与赵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郸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展贤亮

审判员  展 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房金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