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陇民初字第231号原告陇川县啊江摩托销售中心
负责人:费江妹,住所地:陇川县。被告朗老九,男,傣族,1964年11月11日生,住陇川县。
原告陇川县啊江摩托销售中心诉被告朗老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叶理强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陇川县啊江摩托销售中心与被告朗老九到庭参与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陇川县啊江摩托销售中心诉称,2005年4月30日,被告朗老九到原告处购买一辆摩托车,并写下一份欠条,约定:被告于2005年9月30日支付原告欠款共计人民币3600.00元。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车款36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开庭审理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朗老九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陇川县啊江摩托销售中心所欠车款人民币26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陇川县啊江摩托销售中心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理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