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43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兰亮,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上诉人张兰亮不服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5)谢民一初字第0090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兰亮称,家有6口人,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后一直未给上诉人分配土地,根据国家分地标准(2.3亩/人),应分的承包地13.8亩土地。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诉人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上诉人张兰亮在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实际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该争议其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其起诉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瑞
审判员 穆春领
审判员 魏 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童 毅附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