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312号 原告刘旭东,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南县,系龙南县翔云雷电防护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兴强,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林业工程公司。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土庙上街14号。
法定代表人:陈跃平,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东与被告赣州林业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旭东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旭东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旭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旭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华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