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23号
原告:李西才,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曙光,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纪海,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干部。
原告李西才诉被告张纪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西才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西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西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4元,减半收取1642元,由原告李西才负担。
审 判 长 储士宏
审 判 员 姜 鹏
人民陪审员 高 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亚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