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中法执字第00207号申请人曲靖市非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智慧仁核桃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曲中法执字第002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德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家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