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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4896号

周开礼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896号原告周开礼,男,汉族。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本院在审理周开礼、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开礼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蒋犀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包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