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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00130-1号

金文远与白俊峰、丁怀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文远,白俊峰,丁怀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130-1号

申请执行人:金文远,男,193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白俊峰,男,1963年5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丁怀艳,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文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俊峰、丁怀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东民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再审程序中,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阜民一再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再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撤销该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金文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谢 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