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津中路255号。法定代表人罗建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姚永海。被告吕学平。被告张方志。被告姜继珍。
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永海、吕学平、张方志、姜继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荣晓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薇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