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刘彦松离婚纠纷一案执结报告(2015)晋执字第00487号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卢肖肖诉刘彦松离婚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移送执行,2015年6月18日本院受理后,由执行四组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卢肖肖,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晋州市营里镇小尚村。被执行人刘彦松,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晋州市营里镇南口村人。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申请执行人卢肖肖申请取回在被执行人家中的个人财产。
四、本案执结的标的、结案理由。本案受理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卢肖肖申请取回了在被执行人家中的个人财产,应按结案处理。综上所述,鉴于2015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卢肖肖取回放在被执行人家中的个人财产,故应予结案。承办人:尹双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