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厦门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开发区。诉讼代表人沈文心,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伟军、肖杰萍,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生,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被告陈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已与被告陈明生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厦门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严淑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