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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贺八法执字第68号

田杰与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潘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杰,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潘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田杰。

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现住广东省茂名市。

被执行人:潘耐。申请执行人田杰与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潘耐关于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贺八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法执字第6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先强

审 判 员  廖 峰助理

审判员  韦 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容 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