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540号罪犯李兵兵,男,汉族,1990年12月19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包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兵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1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01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李兵兵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兵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兵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兵兵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