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867号
申请执行人:宋丕科,
被执行人:朴成珍,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宋丕科与被执行人朴成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