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93号
原告:江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张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江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相识恋爱,××××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2009年6月11日生下一小孩江某乙。婚后前一年生活虽然艰苦,但双方均能相亲相爱,自2011年起,被告与与原告产生感情问题,导致经常打架、吵架,与家人关系日益恶化。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江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江某甲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小孩江建贤由原告江某甲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由原告江某甲预付,由原告负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邓碧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