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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969号

张洪昌与孟敬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张洪昌,孟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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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棣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张洪昌。被告孟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昌与被告孟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昌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昌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洪昌负担。

审判员  杜金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商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