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棣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张洪昌。被告孟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昌与被告孟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昌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昌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洪昌负担。
审判员 杜金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商 锋
张洪昌与孟敬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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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棣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张洪昌。被告孟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昌与被告孟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昌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昌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洪昌负担。
审判员 杜金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商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