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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执字第355号

徐小密与赵紫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小密,赵紫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徐小密,女,汉族,1972年12月14日生,住郸城县城郊乡新村行政村赵寨村。被执行人赵紫斌,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奥兰里1楼2单元502号。身份证号码:120102196811110952。本院在执行徐小密与赵紫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紫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郸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展贤亮

审判员  展 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房金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