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字第00569号

东海县名达光伏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晶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海县名达光伏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连云港晶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569号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名达光伏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连云港晶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名达光伏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晶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