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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235号

李旭国与王帅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国,男,1953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明哲,北京刘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帅,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旭国与被执行人王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0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0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洋

审 判 员  赵庆斌

代理

审判员  麦育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震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