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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民初字第1330号

云南苑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苑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呈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云南苑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622168-9。地址: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云南海归创业园1幢2楼211-9号。法定代表人蔡见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胜,四川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1070020-8。地址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新生街235号。法定代表人刘云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苑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苑杰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经查:苑杰公司与阿尔文公司锦绣华城项目部签订的租赁合同,阿尔文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大竹县,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昆明市呈贡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云南苑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8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