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冯跃娥,女,194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淇县庙口镇石鹏村13号。���执行人冯银生,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淇县庙口镇石鹏村人,住该村52号,淇县庙口乡马鞍头石渣厂业主。在本院执行冯跃娥与冯银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银生已按照(2015)淇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长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金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