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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176号

冯跃娥与冯银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跃娥,冯银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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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冯跃娥,女,194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淇县庙口镇石鹏村13号。���执行人冯银生,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淇县庙口镇石鹏村人,住该村52号,淇县庙口乡马鞍头石渣厂业主。在本院执行冯跃娥与冯银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银生已按照(2015)淇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长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金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