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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71号

高小中故意杀人罪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71号高某中: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本院(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定性不准,被告人高某中不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量刑重,民事赔偿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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