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霍志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濛,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薄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薄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恩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师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