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执字第157号

赵首富与崔泽龙、张富豪、张德福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首富,崔泽龙,张富豪,张德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赵首富,男,200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浚县新北学校学生,住淇县西岗镇马湾村。法定代理人赵福渠,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淇县西岗镇马湾村,系赵首富之父。被执行人崔泽龙,男,200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淇县西岗镇马湾村。法定代理人崔合保,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西岗镇马湾村,系崔泽龙之父。被执行人张富豪(又名张鑫龙),男,200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淇县西岗镇马湾村。法定代理人张文山,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西岗镇马湾村,系张富豪之父。被执行人张德福,男,200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淇县西岗镇马湾村。法定代理人张文四,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淇县西岗镇马湾村,系张德福之父。在本院执行赵首富与崔泽龙、张富豪、张德福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泽龙、张富豪、张德福已按(2014)淇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金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文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