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怀金,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鹏,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革,农民。
委托代理人:崔凤英,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廷,农民。
委托代理人:鹿心蕴,巨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
被告:国网山东巨野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传鹏,该公司大义供电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解恒召,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怀金、上诉人王永革因与被上诉人王培廷、原审被告国网山东巨野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启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