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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一终字第348号

王培廷与王怀金、王永革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怀金,王永革,王培廷,国网山东巨野县供电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怀金,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鹏,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革,农民。

委托代理人:崔凤英,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廷,农民。

委托代理人:鹿心蕴,巨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

被告:国网山东巨野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传鹏,该公司大义供电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解恒召,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怀金、上诉人王永革因与被上诉人王培廷、原审被告国网山东巨野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启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