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驿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西段刘庄的租房处容留周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另查明,吸毒人员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根据上述人员的供述于2015年3月19日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上缴毒品单据、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对宋某某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宏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