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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584号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与赵勇志、叶文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赵勇志,叶文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住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金清锋,行长。委托代理人傅光风,男,汉族,住仙游县。被执行人赵勇志,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叶文其,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422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叶文其、赵勇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文其、赵勇志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2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