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张水华。被执行人董鸣环。本院在执行张水华与董鸣环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34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的强制措施。另经多次向各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3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温惠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