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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023号

马鞍山市中天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江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天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江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023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天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工业园银杏大道468号。

法定代表人:汪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保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天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马仲案调字第01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天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4)马仲案调字第01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铁

审判员 卜仕海

审判员 韩丁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戚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