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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7号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辉县市中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辉县市中广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7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国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辉县市中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薄壁镇一街村。

委托代理人:孙继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市中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辉县市中广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中广商贸有限公司已和解,和解款项已实际履行,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卓群

审 判 员  王 娜

代理

审判员  冯艳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继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