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阮荣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峡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荣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三峡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阮荣政已偿还债务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峡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三峡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原告湖北三峡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三峡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