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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字第356号

杜楚胜,洪燕姜与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楚胜,洪燕姜,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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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杜楚胜,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洪燕姜,女,汉族,1973年6月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钟国胜,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子毅,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董事长。关于杜楚胜、洪燕姜申请执行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作出的(2014)穗仲字第5252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申请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杜楚胜、洪燕姜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9386.17元及律师费2200元,本案仲裁费359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的义务,权利人杜楚胜、洪燕姜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房管、国土、工商、车管部门及主要的金融机构发出调查取证函,调查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查发现,除本院以(2014)佛中法执字第794号案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半岛路9号利海尖东半岛花园一期一栋0房产(房屋唯一码:65257612XXXXX)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对查封的财产正在处置,本案等待该案处置所得的分配。本院已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杜楚胜、洪燕姜,并要求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逾期未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正被本院另案处置,而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楚胜、洪燕姜又未能���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另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中法执字第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宏平

代理

审判员  冼富元

代理

审判员  尹小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佩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