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少民初字第186号原告贾某某,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被告高某某,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志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小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