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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少民初字第186号

贾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少民初字第186号原告贾某某,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被告高某某,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志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小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