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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执字第60-1号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伟宏、陈敏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伟宏,陈敏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执字第60-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延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培隆、黄志伟,均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许伟宏,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

被执行人:陈敏群,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申请执行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伟宏、陈敏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榕法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许伟宏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下同)3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被执行人陈敏群对被执行人许伟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5)揭榕法执字第60号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但其没有履行。经向有关部门查证,目前查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向有关部门查证,目前查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榕法执字第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荣利

审判员  林文龙

审判员  张又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子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