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执字第60-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延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培隆、黄志伟,均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许伟宏,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
被执行人:陈敏群,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申请执行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伟宏、陈敏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榕法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许伟宏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下同)3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被执行人陈敏群对被执行人许伟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5)揭榕法执字第60号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但其没有履行。经向有关部门查证,目前查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向有关部门查证,目前查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榕法执字第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荣利
审判员 林文龙
审判员 张又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子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