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缪桂金,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松,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林义凯,男,1987年4月2日生,汉族。
原告缪桂金与被告张松、林义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川县人民法院(2014)江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张松、林义凯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分两次连带支付原告缪桂金轮胎及配件款共计人民币74700元并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833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张松、林义凯未能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7日原告缪桂金向本院申请执���,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松、林义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缪桂金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张松、林义凯的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情况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缪桂金已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江川县人民法院(2015)江执字第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伟执行员 褚晓勇执行员 邹 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雪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