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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60号

刘昌兴与张理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昌兴,张理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刘昌兴,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张理计,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刘昌兴与被执行人张理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榕民终字第26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归还申请人本金人民币2万元,其余欠款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榕民终字第2665号民事调解书中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陈乐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