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行初字第00048号原告王一峰,男,成年,汉族,地址:温县南张羌镇南张羌村福寿街*排*号附*号。身份证号:4108251989********。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机构代码:675396277。法定代表人刘中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运,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立军,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
原告王一峰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玖霞
审 判 员 郑复安
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