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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725-1号

莫如灵、黄炳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21-08-0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莫如灵;黄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执字第725-1号 申请执行人莫如灵,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黄炳辉,男,1973年9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买卖纠纷一案,经(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593号审理,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黄炳辉在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708.64元整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黄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