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执字第725-1号 申请执行人莫如灵,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黄炳辉,男,1973年9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买卖纠纷一案,经(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593号审理,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黄炳辉在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708.64元整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黄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