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荣,业务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爱军,职工。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云松,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王明森,天长市天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何荣、施爱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贺建国
代理
审判员 刘先勇
代理
审判员 贺 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宗 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