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执异字第59号案外人李凤霞,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柏城镇火车站家属院。申请执行人陈铭栋,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陈棚乡陈祥村谷庄1队。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中段100号。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忠理,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号*号楼*号。本院在执行陈铭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凤霞于2015年4月2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凤霞称,其于2011年12月3日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李凤霞购买御锦花园1号楼2单元(西单元)2005(20楼南户)号房屋一套,总房款为272760元,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并缴纳了房屋所有权买卖契税等费用,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现依法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请求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该商品房的查封、执行措施。经审查查明,2011年12月3日,李凤霞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李凤霞购买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驻马店市文明路与107国道(现名为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1号楼2单元(西单元)2005(20楼南户)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6.38平方米,单价为2000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272760元。已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72760元。后又缴了维修基金、房屋所有权买卖契税等相关费用。另查明,2014年9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铭栋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驻民四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9月30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凭证、收款收据、本院(2014)驻民四初字第28-1号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该异议房屋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查封,2011年12月3日李凤霞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后又缴纳了房屋所有权买卖契税等相关费用,该买卖行为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依据上述事实,李凤霞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驻马店市文明路与107国道(现名为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1号楼2单元(西单元)2005(20楼南户)号一套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喜禄
审 判 员 许琳璘
代理
审判员 谭清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国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