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字第00016-2号申请执行人渭南顺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乙,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陕西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蒲城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局工程师。委托代理人尚某某,该局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渭南顺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鑫公司”)与被执行人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文公司”)、陕西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天公司”)、蒲城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渭中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三被执行人付给申请人工程款3087976.5元及利息274305.5元、质保金409893.25元、案件受理费32752元,共计3804927.25元,并负担执行费36350元;向文公司、荣天公司同时向交通局开具下余1204085.68元的税票,并在随后配合蒲城县交通运输局做好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依据所列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海洋
审判员 路 平
审判员 田淑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