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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2755号

赵洪有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20-07-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洪有;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75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洪有,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丰台区村民,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马晓红,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北京汉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6号。

负责人:王春燕,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京晶,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睿,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村民委员会法务,住内蒙古扎兰屯市。再审申请人赵洪有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盆窑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洪有申请再审称:第一、两审法院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格式合同,缺失安置时间、户型等核心条款的过错不在我;第二、白盆窑村委会明显恶意违约;第三、协议书中不明确的内容完全可以依法确定;第四、二审法院枉法裁判,侵犯我的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白盆窑村委员会提交意见称:我方不认可赵洪有再审的请求,二审判决不存在提起再审的情形。

本院认为:赵洪有与白盆窑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对于购买二期住宅的时间、房屋的户型、价格等均未明确约定,二审法院对于赵洪有主张白盆窑村委会按照拆迁房屋面积在白盆窑小区二期住宅内对其进行同等面积回迁安置、回购单价为3267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赵洪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赵洪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洪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醒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