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519号
原告:胡峻。
委托代理人:李政实。
被告:杨西萍。
委托代理人:瞿军,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正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峻与被告李政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峻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5元本院退还原告。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谷丽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群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