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09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
被执行人:怀来永泉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朱永全、朱金梅。申请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依据河北省怀来县(2014)怀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怀来永泉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朱永全、朱金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2014)怀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 阳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赵志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世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