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璧法民初字第01944号

李国政与王健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政,王健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944号原告李国政,男,生于1965年2月7日,汉族,住璧山区。被告王健超,男,生于1994年9月23日,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李国政与被告王健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国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健超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政撤回对被告王健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张箴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