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944号原告李国政,男,生于1965年2月7日,汉族,住璧山区。被告王健超,男,生于1994年9月23日,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李国政与被告王健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国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健超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政撤回对被告王健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张箴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