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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知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袁俊水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豫艺种子经营部、河南豫艺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当事人
袁俊水,郑州市惠济区豫艺种子经营部,河南豫艺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370号原告袁俊水,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禄黎晓,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豫艺种子经营部。负责人杨炎光。被告河南豫艺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中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俊水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豫艺种子经营部、河南豫艺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俊水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俊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俊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袁俊水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

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