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2017号罪犯孟散,男,1981年8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三年二月十��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3319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二○○七年九月九日、
二○○八年九月九日、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六次裁定共减刑八年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孟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两次履行财产刑共计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孟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最低执行期限,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且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丽
审判员 ���亚昆
审判员 桑 胜 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