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唐某某,女,住临澧县。被告朱某某,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惠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向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