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张同军,男,1958年11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牟县郑庵镇韩河村第三村民组,负责人张天云,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军与被告中牟县郑庵镇韩河村第三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军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六十三元,减半收取五百三十一元五角,由原告张同军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利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