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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098号

李福明与大丰大地钢铁有限公司、江苏狮城担保有限公司、江苏龙兴置业有限公司、陈晓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福明,大丰大地钢铁有限公司,江苏狮城担保有限公司,江苏龙兴置业有限公司,陈晓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明。被执行人大丰大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黄海西路。法定代表人陈徐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狮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黄海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龙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疏港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东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晓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晓春。申请执行人李福明与被执行人大丰大地钢铁有限公司、江苏狮城担保有限公司、江苏龙兴置业有限公司、陈晓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大商初字第0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大丰市大地钢铁有限公司进行委托评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商初字第03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翔龙

审判员  徐恒山

审判员  许继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成 来自: